哪些事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同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6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时间:2018-03-01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