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三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同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第6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收购非国有资产;
(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时间:2018-03-01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