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技术咨询委员会管理,充分发挥技术咨询委员会在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成果转化进程中的作用,保障成果转化质量,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具有丰富工程化和成果转化经验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组成,对工程化和成果转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对所务会负责。
第三条技术咨询委员会工作期限与所领导班子任期相同,委员可以连任。
第四条技术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和委员人选由所务会确认。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和学科建设需要,经所务会批准可增补或调整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第五条技术咨询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人,协助正、副主任处理相关工作,秘书办公室设在科技合作处。
第六条技术咨询委员会对研究组提出申请的拟开展、正在开展的中试或工业示范项目提供咨询和指导,对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研究所发展规划中存在问题的应用研究项目、产业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重大项目,经秘书办公室提出建议,技术咨询委员会对其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及时向所务会报告。
第八条承担所务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技术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青岛能源所技术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化物青能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