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市院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研究组:

为吸引中科院优质科技创新资源落地长春,推动长春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经长春市政府和中科院长春分院研究决定,现征集市院科技创新合作专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中国科学院院属科研单位在长春市域内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支持方向围绕长春市重点产业重点支持汽车、高端装备、医药健康、光电信息、新材料和现代农业等领域项目。

二、支持方式

以前补助方式支持,每个项目支持额度50万元,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首期拨付70%,验收合格后拨付30%

三、申报条件要求

(一)项目申报主体为中科院院属科研单位,由中科院院属科研单位推荐到中科院长春分院,长春市科技局会同中科院长春分院形式审查、现场考察和会议评审,中科院长春分院进行推荐。

(二)申报项目的核心技术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具备实现产业化基础。

(三)申报项目须与长春市域内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并在项目申报前已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合作方式、任务分解、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双方职责、经费投入、合作期限等内容。

(四)项目执行期内研发出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模式1个(项)以上;形成发明专利、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登记成果、获奖成果等2项(个)以上;项目执行期内企业新增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五)申报项目实施年限2年。

(六)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七)合作企业须为本项目提供不低于1:1比例配套资金。

四、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申报网址为www.cckjxm.com)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由于项目系统还未完善,在网上填报过程中,推荐单位选择“中科院长春分院”。所有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纸件材料由我所统一汇总报送至中科院长春分院。

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5类纸质材料(一式5份,胶装成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1)。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执行。

(二)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附件2)。项目预算书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三)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承诺书(在系统内下载)。按照《关于建立科研诚信承诺与审核制度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通知》要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其中,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类)适用于申报非验收类且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I类)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参加人员。

(四)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无模板)。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五)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须按照项目申报系统要求为准。

(六)申报项目须提供中科院院属科研单位与长春市域内企业合作协议,合作企业须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加盖企业公章、匹配资金来源证明及项目前期基础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证明材料所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

五、申报截至时间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在73017:00截止;纸件需在7301700前交至成果处。

 

联系人:杨超

联系电话:0411-84379178

电子邮箱:yangchao@dicp.ac.cn


 附件1 申报书.doc

 附件2 经费预算书.doc

时间:2021-07-09 点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