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19〕97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科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更好地服务我所科研工作开展,保证我所国际学术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号)及《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科发际字〔2017〕81号)等文件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8年印发的《大连化物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19年10月26日
大连化物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中科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相关规定,更好地服务我所科研工作开展,保证我所国际学术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和《中国科学院教学科研学术类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科发际字[2017]81号)等文件的指导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职工、在读学生和在站博士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院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计划和国际合作培养计划分别按照其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条 因公临时赴港澳台管理参照本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四条 出访团组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
(一)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教学活动、科学观测、科学考察、科研仪器调试、科技展览、出席国际组织活动、人才招聘等活动。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主要指一般性的所际间或校际间的涉及科研管理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出访计划,须安排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人员出访,不受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的限制,但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的出访人数和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每个团组不超过6人。
第五条 出访国家/地区和在外停留时间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不出机场的除外)。
(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5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3国(地区)不超过10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三)原则上单独访问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访问澳门不超过4天,同时出访香港和澳门不超过8天,以上时间均含抵、离当日时间。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
(四)我所派出职工长期出国(境)进行科学实验、观测、合作研究、进修等任务,须履行因公出国(境)报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口头报告或墙报。在国际会议中担任会议主席或分会主席以及在国际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等参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七条 研究员参加国际会议必须有口头报告。两年内没有出国任务的研究员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八条 出国(境)开展项目合作研究,须基于科研项目的需要,且出访人员是科研项目任务书中列明的人员或外方为其提供出国经费的人员,优先保障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院重大/重点项目和研究所的重点学科方向等项目中列明的合作研究任务。
第九条 出国(境)开展学术访问,须基于我所的科研工作需要,审批时提供详细行程安排。
第三章 出访任务审批
第十条 职工因公出国(境)办理流程为先进行所内审批,再上报中科院国际合作局申请任务批件。学生和博士后因公出访需进行所内审批。
第十一条 出访审批需提供邀请函、日程安排、会议报告接收函。60岁以上人员出访需提供一线工作的在职证明;65岁以上人员出访需提供地(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出访,需安排专人陪同并提供陪同说明。所领导出访需提供《现职正/副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境)登记表》。因公出国(境)3个月以上需签订合同,保证按期回国并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出国(境)应根据保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报批前须完成所内公示和出国(境)政审备案。出访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应优先购买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需经科技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购买机票时,须优先选择中国航空公司直达境外目的地的航班;无直达航班,须选择中国航空公司可到达且离境外目的地最近的中转航班。
第十五条 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
第四章 出访任务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境)执行公务时,须通过因公渠道办理护照/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手续,因公出访人员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但科研人员前往拥有国外永久权的国家执行公务、外籍科研人员因公出访、在读学生和在站博士后因公出访等情况,可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其他情况不得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证件也不得用于因私出国(境)。
第十七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购买境外保险,要涵盖住院医疗险和意外伤害险。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出访人员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和预定的计划执行出访任务,严禁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或随意增加出访国家,严禁前往未经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第十九条 出访期间如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科技合作处。
第五章 经费报销及证件管理
第二十条 出访任务完成后,应在1个月内及时提交出访总结。出访实际执行情况、费用和出访报告在科技合作处网页公示,使出访成果共享,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因公护照/通行证由科技合作处统一保管。出访人在任务结束后7天内交还科技合作处保管。出访任务取消的,应在任务取消7天内交还科技合作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出访按照以下原则报销: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境)人员必须优先选择由中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使用财政拨款资金购买机票,须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中国航空公司的优惠机票,报销时以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凭证(国外航空公司的机票除外)。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四)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如因身体原因确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在出访前完成所内审批程序,需经部门负责人、室主任/部长、科技合作处、财务处和主管所领导审批。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的舱位等级时,需乘坐低一等级的舱位。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出国(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标准的费用,须在出访前完成所内审批程序,审批时需提供询价证明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室主任/部长、科技合作处、财务处和主管所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可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费用。未能在行前获准超标者,住宿费超标部分费用自理。
(八)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往返酒店和机场(火车站、码头),可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一次往返的公共交通费(出租车除外)。
出访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标准 |
对应人员 |
交通工具 |
住宿费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院士或专业技术正高一级、省部级人员 |
头等舱 |
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 |
一等舱 |
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
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司局级人员 |
公务舱 |
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 |
二等舱 |
标准间,在财政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
三等舱 |
*其他人员如因身体原因确需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应提供医院证明,并在出访前完成所内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报销因公出访费用,需提供《中国科学院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通行证的首页复印件、签证/签注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及《临时出国人员外汇开支核销表》等。科研人员前往拥有国外永久权的国家执行公务、外籍科研人员因公出访等情况,在报销出访费用时,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所内审批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读学生和在站博士后报销因公出访费用,需提供所内审批证明、护照/通行证的首页复印件、签证/签注页复印件、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机票行程单、登机牌及《临时出国人员外汇开支核销表》等。
第二十五条 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出国(境)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根据到访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要求,出国(境)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外方要求购买境外保险,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其他境外保险凭有效票据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200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职工和博士后因公出访30天(含)以上,出国费用标准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9〕39号)执行。学生因公出访30天(含)以上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财厅〔2009〕4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