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5〕149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指导并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保守国家秘密管理规定》及军工保密资质审查标准等文件的指导思想,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5年11月29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并规范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国科学院保守国家秘密管理规定》及军工保密资质审查标准等文件的指导思想,结合研究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外活动是指研究所人员参加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研究所人员接待国(境)外机构、人员来访的活动及所内组织的国际会议;在所内工作和学习的外籍人员管理(包括职工、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等)。
第三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私自开展涉外活动,涉外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涉密人员参加涉外活动前,应接受保密教育,内容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外事纪律须知以及紧急情况处置等。保密教育由科技合作处负责,经常参加涉外活动的涉密人员,应前往大连市出国(境)人员教育办公室接受行前保密教育,大连市出国(境)行前教育培训有效期为两年。
第五条 科技合作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研究所人员接待国(境)外机构、人员来访的活动及所内组织的国际会议中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人事处负责所内外籍或持有外国长期居留证的职工和访问学者、博士后的保密管理,具体所在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部负责所内学习的外籍研究生的保密管理,具体所在学习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教育和提醒。
第三章 人员出访
第八条 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 号)进行管理,由科技合作处负责审核。
第九条 涉密人员出访
(一)办理出访手续时,需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和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二)出访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明确保密事项,交流内容需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批,科技合作处执行保密提醒工作。出访人员严禁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物品出境,确有特殊需要必须携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出访结束后,出访人员需填写回访表。出访人员连续出访6个月及以上的,出访结束后由安全保密处组织心理测试。
第十条 非涉密人员出访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接受行前保密教育、签订承诺书。出访结束后,出访人员需填写回访表。
第四章 人员来访
第十一条 涉密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
(一)涉密部门一般不接待国(境)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时,需填写“涉密部门涉外活动审批表”,确定来访人员名单和身份信息,同时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确定活动内容、访问范围、访问路线和陪同人员,报高技术处审批,科技合作处备案。来访人员需由指定人员陪同,按照方案确定的路线执行。交流内容需按要求进行保密审批。
(二)涉密部门承担涉密科研任务的涉密人员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应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并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接待过程中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活动内容如有变更,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三)来访人员需签订“告知书”,要限定活动区域,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涉密场所,未经审批禁止拍照、录像等。
(四)涉密人员完成来访接待后,应填写“涉密部门涉外活动总结表”,经部门负责人和高技术处确认后报科技合作处备案。
(五)涉密部门组织国际会议时,要求同上。在所内组织国际会议结束后,由安全保密处组织对会议场所环境检测。
第十二条 非涉密部门接待国(境)外人员来访,需确定来访人员名单、身份信息、活动内容、访问范围和陪同人员,报科技合作处审批。组织国际会议时,要求同上。
第十三条 接收外籍职工、访问学者、博士后和研究生的部门,应组织签订“告知书”,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不接触涉密信息。
在所内工作、访问或学习的外籍人员不能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学术报告、展览等活动。
在所内工作、访问或学习的外籍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涉密场所。确有需要进入的,应履行审批,批准后制定保密工作方案,做好书面登记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涉外活动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新闻宣传、信息发布与提供保密管理办法》要求,涉外活动中需对外提供资料时,应填写“涉外活动对外提供资料审批表”,明确对外交流内容、谈判口径、提供资料和产品等,依次经部门负责人、定密责任人、科技合作处、高技术处审批,方可对外提供。科学技术研究的内部刊物、书籍和秘密资料、样品、图纸等,不得擅自提供给外籍人员和带出境外,必须提供和带出境外时,应履行审批手续,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开展涉外活动期间若发生涉密文件资料丢失、被盗或涉密内容被公开等泄密事件,应立即向主办部门保密负责人报告情况,保密负责人立即向保密工作机构报告情况,积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违反本办法,情节轻微的,由安全保密处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大连化物所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化物所发〔2023〕32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名称下载):
1. 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
2. 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
3. 涉外活动对外提供资料审批表
4. 涉密部门涉外活动审批表
5. 告知书
6. 涉密部门涉外活动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