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19〕96号
各研究室(部)、各职能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原《大连化物所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5〕8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19年10月24日
大连化物所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和《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接待国外、境外来宾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四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开支标准遵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执行。
第五条 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执行以下外宾接待任务的可酌情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一)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执行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支外国专家国际旅费;
(二)执行中外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列支外方来华国际旅费;
(三)在我所学术组织中任职或兼职,来所执行与其在学术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四)院士及国际知名专家受邀来所,对我所科研发展有重要指导作用和影响意义。
第六条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接待院士、国际知名专家,可根据需要提出接待计划申请,经主管所领导批准后,按接待计划执行。
第七条 执行国际科技合作任务,项目书或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出外宾接待明细项目及费用标准的,需按照任务预算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外宾接待费用管理办法》(化物所发〔2015〕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