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物所发〔2024〕38号
各研究室(部)、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依据国家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19〕91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2024年4月15日
《大连化物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项目关联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科发条财字〔2015〕125号)、《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通知》(科发条财函字〔2020〕53号)、《中国科学院关于院属单位全面实行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科发条财字〔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关联业务是指我所与关联方发生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双方之间互相委托任务、采购、测试化验加工、试制维修改造、工程建设以及我所技术对外出资、经费转拨。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联方是指我所参与投资的企业、我所职工参与投资的企业和特定关系人参与投资的企业。特定关系人是指我所职工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包括在职职工的学生、导师等)。
第三条 我所职工应如实填报关联方企业信息,由关联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建立关联方名录。纳入关联方名录的企业如经确认已解除关联关系,可将该企业移出关联方名录,不再作为关联方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业务发起部门应在与关联方企业签订合同或发生业务前进行申报。业务管理部门应在合同审批环节对拟合作企业进行检索,并及时将通过论证的关联业务信息及审批意见在全所范围内公示。业务发起部门在履行审批、公示流程后,可与关联方签订合同并开展业务。
第五条 根据关联方企业的性质,对与不同类型关联方发生业务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限制与我所职工个人或特定关系人投资的企业开展业务。确有必要发生关联业务的,应在履行申报、审批、公示程序的基础上,由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签署《关联业务申报承诺函》,承诺真实性和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二)对于与我所投资的企业开展关联业务的,应在履行申报、审批、公示程序后进行。
第六条 根据关联业务的性质,对关联业务申报审批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支出类业务,业务发起部门应在对关联业务承担单位的资质能力、收费价格等方面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择优遴选。
1.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发起部门组织3人(含)以上进行评议;
2.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务发起部门提供三方比价材料,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研究室(部)3人(含)以上共同论证,确定委托关联业务单位。
(二)对于收入类业务,业务管理部门组织相关研究室(部)3人(含)以上共同论证,确定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委托。
(三)对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品种及数额,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法规执行,不得对同一标的进行拆分,以逃避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通过招标确定的涉及关联方的业务无需关联业务审批,但需由业务发起人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关联业务申报承诺函》。
第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业务发起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瞒报漏报关联业务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关联业务价格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
(四)以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不当方式,影响关联业务审批的;
(五)以招投标方式开展的关联业务,对评审和决定等环节工作施加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业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如发现瞒报漏报关联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将该关联方企业列入“不合作企业名单”,禁止该关联方企业与我所进行任何经济活动。
(一)企业进入不合作企业名单后,严格禁止我所与该企业开展任何有偿业务。自进入不合作企业名单6个月后,如确需与该企业开展有偿业务,由业务所需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业务真实性、必要性、经济合理性及无利益输送保证函,经研究室(部)、业务管理部门和主管所领导审批,该企业可移出不合作企业名单。
(二)若与我所同一职工或其特定关系人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两次瞒报关联业务审批,一经发现,与该职工及其特定关系人有关联关系的所有企业永久性纳入不合作企业名单。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技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化物所经济活动关联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化物所发〔2019〕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联业务申报审批表
2.关联业务申报承诺函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